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需要如何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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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法律分析:
(1)在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便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缺乏书面通知证据情况下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无法证明通知时间来逃避责任。
(2)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不能证明,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这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管理,保留书面通知证据。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该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无法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
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与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书面通知流程,遇到复杂劳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不同情形认定不同。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保障了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时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规范通知流程,及时保留送达证据。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送达之日为争议发生日;无法证明的,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用人单位应做好工资支付及通知记录,明确告知劳动者工资情况。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工资、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具体日期的,以承诺支付日为争议发生日;无法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相关承诺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同劳动争议情形有不同认定方式。
法律解析:
在劳动争议中,确定发生之日至关重要。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送达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具体日期的,该承诺支付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则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者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认定劳动争议发生,此时应保留好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证据,如书面申请、邮件等。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认定争议发生;若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证据。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以承诺支付之日认定;不能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认定,劳动者应尽量收集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遵循上述实践中的规则。✫✫✫✫✫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认定如下: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争议,若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就是争议发生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的工资支付争议,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送达日为争议发生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工资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承诺支付日为争议发生日;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日就是争议发生日。
(1)在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便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缺乏书面通知证据情况下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无法证明通知时间来逃避责任。
(2)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不能证明,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这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管理,保留书面通知证据。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该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无法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
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与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书面通知流程,遇到复杂劳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不同情形认定不同。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保障了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时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规范通知流程,及时保留送达证据。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送达之日为争议发生日;无法证明的,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用人单位应做好工资支付及通知记录,明确告知劳动者工资情况。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工资、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具体日期的,以承诺支付日为争议发生日;无法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相关承诺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同劳动争议情形有不同认定方式。
法律解析:
在劳动争议中,确定发生之日至关重要。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送达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具体日期的,该承诺支付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则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者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认定劳动争议发生,此时应保留好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证据,如书面申请、邮件等。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认定争议发生;若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证据。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以承诺支付之日认定;不能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认定,劳动者应尽量收集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遵循上述实践中的规则。✫✫✫✫✫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认定如下: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争议,若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就是争议发生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的工资支付争议,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送达日为争议发生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工资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承诺支付日为争议发生日;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日就是争议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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